以“四种形态”推动纪律审查工作的实践思考范文

(作者:Zt1864时间:2021-04-09 12:21:29)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四种形态”提出之后,我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理论内涵,理顺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在纪律审查工作实践中促进纪律和规矩落地生根。

一、准确把握方式,执纪精准到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落实“四种形态”需要综合运用教育提醒、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只有真正把上述监督执纪手段,特别是谈话函询、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运用相对较少的方式内涵学懂、运用标准弄清、适用效果摸准,才能有力握好纪律审查的“金刚钻”,做到维护纪律有的放矢,开展工作扎实有效。同时,要认识到,“四种形态”的手段措施并不是一劳永逸、静止不变的,要根据掌握违纪线索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正如医生给病人看病,首先要初步诊断病情轻重,做到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而要辨症施治。

一是要用足用活谈话函询的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带有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实践中,我们按照相关规定,一方面在函询之前对被反映人进行严肃的谈话,督促其实事求是地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增强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充分压实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督促其对被反映人说明的内容进行监督,提高函询结论的可信度。

二是要善于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问题复杂、情况多变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对违纪人员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在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适时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措施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同时,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教育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

三是要切实发挥诫勉谈话的教育提醒作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诫勉谈话简便易行且务实高效,可以有效防止干部由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进行诫勉谈话,首先,要找准问题、查清症结、明确责任,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指出问题要一针见血,提出要求要一语中的;其次,诫勉谈话态度要严肃,口气要严厉、要求要严格、纪律要严明,实事求是、不讲关系、不留情面,确保干部受到深刻教育;再次,要指明方向,不能泛泛而谈,在摆事实讲道理之后,要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目标,引导诫勉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最后,要注意把握好谈话方式方法,语气运用要恰当,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沟通交流要恰当,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节奏把握要恰当,避免分散注意、转移主题。

二、注重超前预防,夯实执纪常态

纪检监察室位于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前沿,最容易发现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第一种形态不能“空转”,必须见诸行动,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在细微之处把纪律和规矩立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反映线索不具体、缺乏证据材料的问题线索,以及调查中的轻微违纪行为,都是适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积极挑起执纪担子、拿起纪律戒尺,认真排查隐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扯袖,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实现了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虑事于前、勤医未病,“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性举措,有利于促使党员干部养成在纪律约束下工作生活的习惯。

三、突出抓早抓小,教育管住大多数

预防是实现“不能”、“不想”的必要前提,惩治则是实现“不敢”的重要手段。落实“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有效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管住大多数。抓早抓小的效果上去了,就能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构筑有力缓冲带,使违纪行为在“量变期”戛然而止。实践中,我们将抓早抓小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以查处“四风”问题为契机,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小问题”及时查清、及时处分、及时整改、及时通报,既有效回应了群众关切,也为党员干部树立了警示标杆。在抓早抓小过程中,我们注重研究问题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原因,查找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案发单位建章立制、查漏补缺,让查办案件工作在治本功能上得到更好的延伸,做好纪律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同时,要注重发挥组织处理的教育警示作用,对仅给予党纪轻处分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建议对其采取组织调整措施,用眼前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惩少数、极极少数

运用“四种形态”惩治已然,坚决查处“少数”、“极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严惩责任人员,以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为前两种形态更好运行提供有力支撑。纪律审查工作中,我们高度重视抓实后两种形态,抓大抓要,对违纪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且思想认识无转变的党员干部和组织给予重处分,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在查处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党员干部时,我们积极适应“四种形态” 理念,改变以往“贪大求全、吃干榨尽”的惯性思维,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腾出更多精力投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中。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四种形态”设立层层关卡,目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面对依然严峻复杂形势和艰巨繁重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要做好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性工作,也要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通过抓好前一种形态,减少后一种形态的数量;以后一种形态的执行到位,倒逼前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实现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真正实现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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