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反映涉服刑人员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范文
法院反映涉服刑人员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服刑人员案件逐年增加,该院认为如果该类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给审理造成困难,还会直接影响服刑人员今后的监管改造。对此,该院在审理服刑人员案件时,加强庭前准备工作,兼顾被监管人员的思想情绪,使案件审理人性化,确保顺利审结案件的同时不给监狱管理留下后遗症。2019年以来,法院审理被告为服刑人员的案件件,其中,家庭婚姻纠纷582件,民间借贷纠纷件,追索劳动报酬件,服刑监狱分布于安徽、江苏、上海、辽宁、江西、湖南等地。
该院反映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送达较为困难。不少案件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所在监狱,承办法官需自行查询监狱准确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使被告服刑监狱明确,但承办法官前往监狱送达也会因监狱内部各种规定而颇费周折,特别是在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监狱系统管理较为严格,送达更加困难。而且部分监狱管教干部担心服刑人员因不能接受离婚的事实丧失改造信心造成管理困难,一般在服刑人员接受离婚事实时,才允许送达,导致送达拖延。
二是开庭不便利。对于被告方在犯罪地被判刑且服刑的离婚案件,案件审判人员通常要提前向监狱方联系,确定网上开庭时间,或到被告服刑的监狱内就地开庭审理,原告一方也要到庭,这种方式往往占用了审判人员多个工作日,并且花费了较大的人力、财力。
三是被告诉讼权利无保障。服刑人员在无诉讼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一些服刑人员对自己的合法利益带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对待,其合法利益会因缺乏自身主动性和他人帮助而有可能失去保障。
为此,该院建议:
一是完善协作制度机制。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监狱时,承办人可通过刑事案件原审法院、当地监狱管理局等多渠道查证。建议高级法院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形成规范性的文件,就安排开庭时间、案件各方当事人如何进入监狱、被告人如何委托代理人等问题,形成法院与监狱管理部门联动的制度机制,并保障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转交送达或邮寄送达时得到监狱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对于被告在监狱服刑时能否在看押下或准假临时离开监狱参加诉讼,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是否实现完全取决于监狱。由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被告服刑的监狱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且跨地区,因此有时难以得到监狱的支持。该院建议出台相关专门的规定或解释,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规范性文件,让法院及监狱可遵照执行。
二是丰富案件审理方式。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请求监管场所支持协助,可采取远程网络视频、书面表达意见等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经费,减轻诉累和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三是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因被告为服刑人员,在诉讼中一般会处于弱势一方,承办法官在与其谈话过程中,应及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对其确无法调取的证据依其申请依法调取。对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在审理时应与监狱及时沟通。
四是加强涉服刑人员离婚案件审理。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详细询问夫妻感情及罪犯性格、家庭状况等多方情况,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安抚原被告双方情绪。对于非必须判决离婚的案件,多做思想工作,尽力为被告安心服刑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案件,加强对被告的解释劝导工作,送达判决书前,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