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范文

(作者:薛鹏8647934时间:2019-10-22 13:07:10)

对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一、全市法院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  件,其中涉普通企业 件,涉国企 件,涉自然人 件,已结304件,未结16件(其中涉普通企业未结 件、涉自然人未结 件,涉国企 件)。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累计结案 件,结案率 %,实际执结案件到位金额  万元。

具体说,各年度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结案均以程序性报结为主,实际执结案件数较低。近年来,全市法院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累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件,其中涉普通企业 件,终本率 %,涉国企 件,终本率 %。案件终本后,除 件之后恢复执行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际执结外,其余 件均为程序性报结,占到累计结案数的 % ,而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实际执结仅 件,仅占累计结案数的 %。

各年度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实际执结到位金额偏低。虽然在地方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及债务重整、破产力度,   等一批陈年积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2018年仅中院本级就执行到位了 亿元,全市达到 亿余年,与16、17年相比分别提升了 %和 %,但相较于全年 亿元的收案申请执行标的额而言,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进展缓慢,依然在困难中推进。

二、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查找难。被执行人难找是造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点在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尤为凸显。部分案件欠债的自然人履行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是一些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这些企业负责人此时不是尽力挽救企业,而是为了谋求私利,想方设法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弃企潜逃的企业主不在少数。在我们执行调查中曾经发现,部分企业负责人将户口在原户籍地迁出后,长期未迁入准迁地,户口信息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几乎所有用本人身份证领取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并长期使用他人名下车辆出行,反侦察意识较强,从而增加了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难度。

(二)抵押财产处置难。抵押财产是涉金融案件中最主要的执行标的,主要体现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等。这就导致了一是因标的价值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网拍成交率低,尤其是一拍成交率极低,并可能因此导致拍品价值减损。二是如果工厂正在生产经营,抵押财产往往不具备处置条件,特别是在企业互联互保多发的态势下,为了劣势产业的债务清偿而掏空优势产业,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及法律风险。三是部分企业场地往往被租赁给其他主体经营,很多均为10年以上长租,且租赁合同显示租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强制清场阻力大,处置周期长,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有抵押前租赁权的存在,增加处置难度。四是抵押财产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权益,这些权益有时候经法院反复张贴公告,或者邀请基层组织协助调查均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即便有个别职工会将相关情况告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采取申请破产审查的方式维权)。但是一旦法院采取上网拍卖措施,尤其是网拍成交后,上述职工权益就会像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显现,并且要求申请破产审查,因职工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顺位,针对金融债权来说就形成了“无益处分”,针对网拍买家来说又形成了新的物权关系,因各方互不相让,导致法院“进退维艰”。

(三)被执行人规避履行方式翻新,防不胜防。被执行人采取种种办法、手段规避法律以逃避债务,是形成当前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突出因素,不容忽视。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为企业设置“傀儡法人”,公司账号闲置,各类资金通过个人账号进出(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等到公司被掏空后,因该“傀儡法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实际负责人”否认自己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因债权人不愿意提请刑事立案,以及不愿意垫付司法审计费用等原因,导致执行难度很大。此外,通过公司人格混同、虚构债务、虚假协议离婚、虚假破产、签订虚假协议将企业资产抵押或者出租等规避执行形式层出不穷。在执行程序中,个别被执行人还反复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假意执行和解拖延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四)确属执行不能。经过执行干警深入现场核查,确实有一批被执行人家涂四壁,经过走访村委会也能够证实被执行人确属生意经营失败,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暂无履行能力。还有企业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营规模很小,土地多为租赁集体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老旧(还不够拆卸搬运费用),无可供执行财产。针对上述案件本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但是因为金融部门与法院在相关认定标准方面的不一致,以及因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等原因,导致一批案件长期处于搁置状态。

(五)部分金融案件被执行人同时触犯了“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处于“刑民交叉”状态,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置模式,即便存在抵押权,在较长的非法集资案件诉讼程序中,通常在形成判决之前针对该抵押物的处置通常处于搁置状态。对于其他普通债权,通常受偿的概率较低。

三、导致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涉金融案件执行难主要由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金融部门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信贷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款能力未作详细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发放贷款,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被动;二是金融部门管理不严,信贷人员素质不高,以致贷款手续不完备,当事人资料如地址、工作单位等记录不全,执行难度增大;三是个别金融机构主动意识差,认为具有抵押权,迟迟未申请诉讼保全,导致查封顺序靠后甚至被外省法院在先查封,甚至引发土地所有权与采矿权、林权之间的冲突,因此而失去执行良机。四是“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大量存在,或信贷人员私自截留或挪用贷款,收取好处,造成执行难。

(二)借款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也是造成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二是存在恶意贷款、规避还款的现象。有的借款人在贷款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挥霍。有的借款人债务观念淡薄,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三是担保流于形式。部分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款人无力归还时拒不履行保证责任,逃避或对抗法院执行,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三)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方式手段单一。在对执行结果的追求上,往往只愿意接受现金回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强制管理、回购返租等结果,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难度。

(四)各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协作共赢精神。在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对企业贷款的情况下,各企业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在针对企业财产分别享有抵押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互不相让,不能从整体最大利益出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与不同法院之间因多重查封问题交织,导致涉案标的难以处置,乃至企业因不能盘活优质资产而导致经营进一步恶化,以及债权进入了进一步减损的恶性循环。

(五)联动执行机制不健全。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整体的工作,既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需要公安、房产、土地、银行、新闻媒体、社区等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但在实践中,虽然《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分别颁布并实施多年,但“协助执行人难求”的现状却一直存在。比如,个别金融部门在执行干警出具执行依据、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无论在程序还是在实体方面均扎实规范的情况下,仍坚持以召集法务人员与执行干警“协商”,找领导签批手续、等待授权、系统升级等理由拖延,或者由银行高管出面以“照顾重点客户”为由请求法院“放一马”,甚至出现电话通知一大批被执行人公司人员到场拖延、阻挠执行的情况,这种缺乏大局意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六)破产机制运行不畅,对于被执行人确属执行不能,尤其是债务人企业已经长期停产歇业的,因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少简易破产程序、破产成本较高,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意愿普遍不强,导致部分案件被长期搁置在执行(终本)程序。

四、下一步的对策与建议

(一)在宏观层面上,切实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党政工作大局来谋划推动。

破解“执行难”包括破解金融案件执行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建议借鉴脱贫攻坚工作经验,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尤其是金融案件执行难纳入党政工作大局。

1、充分调动政府资源,加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布局,集中消化和处置不良案件,建议地方政府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发生率,形成攻克执行难的有效合力。

2、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建立主要债权人会议机制。针对涉重点企业执行案件,在进一步摸排包括金融债权、职工债权、在建工程等涉案债权的基础上,寻找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在适当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和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推动债务重整与执行和解,争取互利多赢的结局。

3、充分运用金融政策引导,将处置金融执行案件与引导企业建立产权、组织、管理、财会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资本确定、维持和减少限制原则,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其具备较强的创造力和盈利能力,从而有效促进银行资产得以不断优化,有效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安全。

4、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对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建立统一的财产信息库,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同时从制度上限制企业多头开立账户,限制市场主体超额度使用现金,以防范其转移财产。

5、建立财产处置(腾房)综合保障机制。一是健全不动产租赁公示制度,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权虽能有效成立,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建立定向询价机制,由土地管理、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向法院提供土地、房屋等特定财产的参考价值,减少财产处置难度。三是建立腾房保障机制,安排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基层组织、综治网格员加强现场安保,帮助查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参与法律释明,对极端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停供水、电、气,安排适量公租房作为“周转房”等措施,加快腾房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涉金融案件绿色通道,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实现金融债权。

1、首先要完善财产调查机制,一方面,要切实加大网络查控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同时,针对网络查控盲区,在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专门设立执行财产调查组,切实加大对涉案财产的现场核查力度。

一是认真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第一时间通知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根据案情责令其报告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对下落不明的依法加大查控力度。

二是深入企业被执行人的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开展现场调查。除了对在现场的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之外,必要时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的商业模式、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切实提升现场查控效能。

三是认真核查被执行人资产情况,追索隐匿债权。针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的第三人债权,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根据有关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依法强制执行。

四是引入专业财务审计,针对被执行人涉嫌逃避、规避执行行为,依照常规的执行措施难以核实的,在金融部门垫付费用的前提下,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经过专业财务审计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公司财务状况,为执行法院提供多种执行思路,进一步提升执行调查及后续强制措施的精准度。

2、建立高效的财产处置及分配程序。组建专职财产处置团队,提高产权核验、价值评估、网拍贷款等工作专业化水平。与网络交易平台(淘宝、京东等)协作,进一步完善标的物网络评估询价机制,运用网络询价确定起拍价,同时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高端用户、企业用户通过大数据分析为标的物招商,寻找潜在竞买人,全面节省社会资源,提高处置效率,缩短评估周期,减少交易成本。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到重复查封的,充分发挥集约化管理的优势,加大协同执行力度,适当并案执行,加快处置进度。继续拓展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分行建立的“网络e拍贷”机制,对大额拍品推进实行按揭贷款,降低竞拍门槛,有效提升了大额拍品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加强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对全部案款实行归集管理,实现案款、账号、当事人的一一对应,开通到账信息短信实时提醒功能,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权益。

3、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戒力度。对金融逃废债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到线索举报后,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于经过核实的转移资产行为,规范适用罚款、拘留,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广泛曝光,通过“社区大头贴、广场大屏、互联网精准推送”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精准曝光,营造出强大震慑氛围。针对金融案件中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涉嫌拒执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调研,细化构成拒执犯罪的具体情形,明确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判断标准,明确可以认定拒执犯罪主观故意的几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力争打出一批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出刑罚的震慑效果,促进工作的良性循环。

4、有序推进企业破产重整。一是针对一批已经长期停产,经过调查核实确实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由银行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建议在此过程中经核查涉及到职工债权保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切实担责,采取公益诉讼等模式第一时间申请破产,必要时可以在审判阶段即申请破产审查,加快盘活一批优质资产。二是在破产审判环节中,与金融监管部门、债权人、被执行人建立密切磋商机制,从服从供给侧改革、助推产业升级的大局出发,严格落实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给予涉案企业调整发展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机会,以时间换空间,实现互利双赢。三是在建立破产专项基金。在企业互联互保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不乏存在着一批企业确属于无产可破的状态,本着自愿为原则,由法院从审理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破产专项基金,对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报酬的管理人进行补偿,以及对破产企业特困职工、特困自然人债权人等弱势群体进行援助,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建立简易破产程序,完善审判、执行与破产审查的程序衔接,实行执行与破产措施与办案效果共享,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破产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五是针对破产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从金融机关角度考量,需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

1、要从源头上严把放贷及贷款监管关。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核查贷款人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尤其针对企业法人要认真区分“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法人”,以及企业是否存在着“身份混同”。在确定担保人的过程中,应当实现对被执行人亲属及密切关系人的“应保尽保”,减少后续的规避执行风险。在办理抵押放贷审查时,不能简单依据贷款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而应实地深入考察,选取权属明确、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的财产,并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确保担保的切实有效,防止重复抵押。在评估财产价值时,应充分考虑此后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和贬值空间,将贷款金额尽可能控制在抵押财产完全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或要求贷款人补充提供更充足的抵押和担保。要及时调查核实贷款人职工权益、在建工程等相关保障金的落实情况,全方位摸清贷款人信用状况及准确预判贷款人的履行能力。要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资的保管、处置等情况,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对符合金融诈骗条件的,建议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或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开户,搞好防范监督,防止债务转户脱逃。

2、及时保全及收集固定涉案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或得知贷款人因其他案件涉诉后,银行应积极就抵押财产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努力为自身和受诉法院争取到未来“首位查封处理”的执行主动权。此外,要尽早收集固定贷款审批及银行流水信息,充分发挥财务专业优势,分析、研判被执行人涉案财产线索,并及时核查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地址信息,以及微信、qq号、电子信箱等电子联系方式,帮助法院提升诉讼保全及其他执行措施的精准度。

3、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认真树立依法协助执行的理念一是要减少网络查控信息的反馈时间,提高各类信息的准确度。建立线下执行信息核查机制,设立专人专柜受理法院各项执行查询信息。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执行,对于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能够高效开展形式审查,避免对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异地法院委托协助事项做到一视同仁,从全方位提升协助执行效率的角度,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执行成本,推动实现债权兑现的最大化。三是倡导有更多的银行与法院协作,积极拓展“网络按揭贷款”适用范围,提高土地、厂房等大标的拍品成交率。四是及时与被执行人约定好涉案抵押物的处置条件和处置价格,如约定以购置价格减去资产折旧,或者积极选择使用网络股价、定向询价机制确定涉案标的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五是对于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涉嫌转移资产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供,或者及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程序。针对确有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证据的,依照拒执罪公诉或者自诉程序提请立案,为及时查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名下的财产创造条件。六是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尤其针对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要以和解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防止因“互不相让”而导致企业经营搁置,进而导致企业整体资产大范围减损的情况。针对政府主导的一些项目,尽量多做一些让步,争取分期予以履行。针对在建工程、正在运营的项目等,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的形式予以盘活。针对难以处置的厂房机器设备,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实现止损。针对闲置土地等优质资产,可以采取由双方共同开发,以开发所得利润抵偿债务。

4、采取债权转股权等灵活方式兑现权益。对一批技术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高且具有股份制改造前景及市场发展前景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采取债转股等形式实现解决其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解除银行债务和利息负担,赢得重新筹资的能力和机会,银行则以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资金;对财政来说,贷款利息摊入成本,在税前支付,而投资红利在税后分配,从而增加了财政收入。

5、与法院携手扎实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在金融监管、银行、法院之间联网,实现信用信息的传递与共享,由金融机构帮助法院根据案情及时了解涉案被执行人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现金流水等方面的信息;由法院及时通报涉案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并充分运用银行系统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大向社会曝光力度,形成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的联动与累加效应。由银行充分发挥出限制贷款的“杀手锏”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诸如强制票据交易、降低信用评价等“全开放、多层次、有力度”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同时对守信者在银行贷款与政策扶持等多方面予以奖励,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社会氛围。尤其是针对被执行人严重的转移资产逃废债等问题,建议由地方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向上级反映,在此基础上,启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信用惩戒和执行联动措施,如可以将严重逃废债企业、行业宣布为无信誉或者不守信誉企业、行业,对上述企业联合执行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金融制裁措施,从而有效打破金融监管和信用惩戒的死角,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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