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范文
第一篇: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文章标题: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呈现出无限生机和活力,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国企在改制重组、租赁等过程中,国企领导干部中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一、当前国企中犯
罪案件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涉案多为企业中主要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职权性。根据2014年以来查处这类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员均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掌握着人财物,具有职权性。尤其是企业“一把手”职务犯罪居多,一直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主体。
2、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企业领导抱成一团,犯罪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在犯罪之前都已形成一个利益团体,他们消除障碍、排斥异己,然后共同实施犯罪。
3、犯罪手段复杂,呈现多样化、智能性。从所查办的经济案件的调查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多样化。有的是贪污或几人将小金库私分,使国家资产流失。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公款,这类案件占一定比例。有的领导干部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有的国企销售部门人员将索要货款不交公挪于私用;有的借承包之机,把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资金用于建私房等或借于他人,个人收取利息从中牟利,致使企业资金难以追回,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几年,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电脑的广泛应用,财务人员利用微机犯罪案件也时有出现,这种智能型的犯罪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4、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罪,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过去经济案件几十万元大案很少见,现在犯罪数额在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大案也屡见不鲜,而且犯罪数额与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往往成正比。
5、受贿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隐蔽。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
二、导致国企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职务犯罪的内因。纵观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究其主观原因,大都是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失衡心态得以滋长,思想上的免疫功能哀退所致,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侵吞国有资产,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章不循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国企在管理中难免不出现漏洞。一些国企单位虽然也订立了各种制度,有的没有落实措施,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不少单位没有建立正常的财务管理机制,没有按《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3、“小金库”是导致犯罪的一个诱惑因素。中央纪委虽然三令五申禁止设立“小金库”,但仍有一些企业领导顶风违纪,秘密设立“小金库”,其目的不言自明,一是为了自己花钱方便,报销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开支;二是为了拉关系行贿方便,准备行贿资金;三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小金库”款项提供方便。“小金库”的存在,为贪污贿赂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成为腐败分子犯罪的又一温床。
3、监督不得力,没有形成合力,是导致犯罪另一原因。主要表现:一是不敢监督。有的国企党组织担心监督太严,有“思想不解放、影响企业发展”之嫌,主动放弃阵地不履行职责,甘做“和事佬”;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畏惧权势,以至顾虑重重,不敢坚持原则。二是不想监督。一些干部所信奉的处世哲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管他问题有多大,持冷漠态度,或怕查出犯罪影响本单位荣誉等等。三是不能监督。一些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审计干部是一人兼数职,由于人员匮乏无法开展工作,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认真,不畏权势,结果受到极不公的待遇,不是调离,就是下岗。四是不爱监督。个别国企“一把手”,长期把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游离于组织,在他们眼里没有民主集中制可言,权力不受监督,为所欲为,产生腐败在所是难免的。
三、预防国企中犯罪案件的对策
1、强化教育,警钟长鸣,预防职务犯罪。要根据国企的不同实际情况和领导干部思想状况,有针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教育要围绕预防职务犯罪内容而开展。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国企都搞了预防网络,组织国企干部让正在服刑的原国企领导现身说法,谈教训、论危害,效果很好,或者观看
第二篇: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大田县
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犯罪分子。仅2014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纵深向市场化迈进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当前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性质集中,犯罪手段恶劣。201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全部集中在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犯罪分子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穷尽手段,如原大田县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二女计生外逃对象举报奖等计20145元,明目张胆,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的形象。
2、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涉嫌金额越来越大。201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6件,较2014年案件数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如原县梅林林场会计林玉杉挪用公款108万,这是我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再如原大田县梅山经管站站长兼出纳刘景锻贪污公款数额达31万元,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贪污案件。
3、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前述的原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作案时间从2014年起至2014年,作案时间达两年之久,犯罪行为一直没被发现,在此期间案犯甚至还获得同事及领导较高的评价。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原因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我县近几年加快对全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有企事业改革步伐加大,事业单位从行政单位分离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漏洞还存在,有的企事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法制不够健全,对市场经济和权力还缺乏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正义与邪恶的相争是第一道防线,人一旦实破了这条看不见的防线,让邪恶占了上风,思想观念就会蜕变,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就会产生,法律和各种制度于他就会形同虚设,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2、权力私欲化。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暗箱操作,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导致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的实行,有助于领导者发挥聪明才智,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在制度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没有形成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法律意识差。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侥幸冒险,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廉洁奉公。
2、强化对国有
第三篇: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吕德赞
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水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还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因素。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更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基层水利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镇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库管理站及村委会。从2014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 1
人员都是镇府干部、镇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农村干部。如2014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骗取工程款、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私分、贪污。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五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陈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立“小钱柜”,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基层水利工程项目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防洪工程,所以单笔拨款金额也较小。但基层水利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上级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基层单位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工作人员,他们对往往采取“利益均
沾”的原则进行共同作案。如某镇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部份的受贿案件。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张某等三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直接将大部份款项贪污。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很多作案情节也是类似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我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控、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温床。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双轨”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不到位。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负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
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基层水利工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作案空间。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工程的变更、验收等环节的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根本没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想着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或者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成果。要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1 、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公然私分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没做好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那种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应一律要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通过黑箱作业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来牟取私利。
3、建立农村小水利各工作的分工制约机制。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要比弊端是基层小水利工程从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工作都集中在水利会,而且由水利会独自实施或由镇府内一个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易引发贪污受贿案件。因此,水利会或镇府在农村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应明确水利会为管理者,而不能又是
工程的承建者、施工者。
4、要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通过预防教育,特别是通过相关的案例教育,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5、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查处打击,对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的基层产生心理威慑作用。打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不对这些职务犯罪实施有效及时的打击,监督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预防教育就失去说服力。
第四篇: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时间:2014-11-28作者:黄星语 李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国有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国企改制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改制过程不仅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期,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时期,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时期。笔者拟通过对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力求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预防体系,保障改制的顺利进行,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1、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借机贪污。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清算核资时,隐匿企业应收账款,但保留债权于个人手中,或者纳入“小金库”管理,实现“体外运作”。待改制结束后,再以个人名义追回,实施贪污。二是做假账贪污公款,待改制结束后再转化为个人资产。三是借改制“混乱”之机,私自转移、藏匿企业内的国有物品占为己有。
2、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减少企业净资产,欺骗审计部门,套取国有资产:一是虚增债务,套取差额。二是虚列支出,变相贪污。三是伪造亏损,侵占利润。四是编造经济纠纷,恶意诉讼,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3、通过贿赂手段,与有关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勾结,故意低价评估或漏估国有资产。
4、改头换面私分国有资产。在企业联合、兼并过程中“移花接木”,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个人入股的私营企业。或以改制为名,将下属国有企业非法变更为私营公司,借以转移、私分巨额国有资产。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和主客观因素:
1、管理体制和监督权责的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在此体制下,权责利不统一,权是分散的,利是抽象的,责是模糊的;另一方面就是监管不力。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庞大,对(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比较困难,监管不力或者多头管理的情形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很困难的。
2、法人治理结构出现偏差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场竞争意识、企业经济效益观念增强了,但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一些国企负责人不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封建家长制作风严重,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结果是企业环境不佳,企业人员价值观念扭曲。有些国企将改制理解为一种单纯的私有化过程,出现了将优质国有资产迅速低价卖出,大幅度让利的现象,也为一些人利用企业改制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3、企业内部监督不力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在经营者权力增大的同时,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却不健全。一些企业对直接管理钱、财、物以及一定实权的企业人员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财务管理失去审核、监督作用。财会人员主观上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一些企业领导长期缺乏必要的提醒和监督,霸气十足,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犯罪,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被查出来,也自信能够凭关系将大事化小 1
小事化了。
4、评估审计不严,法律政策滞后
有的评估审计部门没有做到对改制国企全面客观进行账面资产、实际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审计。在评估结果的确认上,有的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为职务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国企改制的立法尚不健全,政策还不很配套,使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到事前预测、事中反映、事后检查;也没有做到资金使用之前有计划、使用之中有监督、使用之后有审计;还没有采用现代的、科学的方法,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预防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一点建议
1、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关键要建立合理流动的机制,靠转换机制加以解决。同时要加强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教育,使国企公务人员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能力,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进而增强其自我约束的能力。
2、公开改制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国企改制应实行企业改制方案公开、企业改制结果公开、企业改制审计公开、职工安置政策公开、企业发展规划公开、资产竞标拍卖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各方监督,使企业改制保证质量规范运作,防止暗箱操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对国有资产管理从立法上进行加强
资产评估、审计是转制过程的核心环节,资产申报的真实有效关系到转制过程的合法性,保护国有有资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国企改制中,要规范改制政策和程序设置,不准设置种种隐性门槛,搞所谓的走过场,不准拿企业到银行抵押“空手套白狼”,,用国有资产收购国有资产。针对我国实际,主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律依据,如企业财产清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划分管理主体之间和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各自的职责边界和权利范围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只有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才能提高管理的权威性,保持管理的连续性,也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稳定性。
4、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检察机关利用已经建立起的社会化大预防网络、成熟的行业预防经验,尤其是对职务犯罪心理演变轨迹的了解,以及对职务犯罪特点规律的把握的优势,将该领域反腐败的关口前移。凡是有一定规模并在当地有影响的国企改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可提前介入,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预防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领导小组,帮助企业规范改制中的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共同研究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机会和环节,在此基础上,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廉政协议”、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机制和开展法制宣传。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
第五篇: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普遍性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从14岁至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约有3.67亿据统计,在全国3.67 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70%;同时,青少年犯罪年龄正不断下降,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 龄只有 15.7 岁。因此,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给青少年自身以及家庭带来巨 大的痛苦。因此,我们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新时期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必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因为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而将一名撞伤的妇女残忍杀死。时隔不久,同样的案件就在萍乡发生了,3月16日,湘东区发生一起因为轻微的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的案件,其中两人为20岁以下青年,3月24日凌晨,湘东又发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其中4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是什么让这些处在花样年华中的青少年走上歧途?以下我就谈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原因和探讨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犯罪呈现多样化,以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第一,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从2014年到2014年期间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1.67%。第二网络犯罪迅速兴起,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 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较大,很多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青少年犯罪团伙具有鲜明的特征:形成容易,形式松散,随意性强,传染性强。
(三).从犯罪主体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且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样,青少年的发育年龄提前,因此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 导致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六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数逐渐增多,占 57%左右。这类人群,文化素质不高,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有的小学期间就辍学, 甚至就没上过学。
(四)从犯罪后果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形成既有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又有客观方面的许多方面,集中起来说,主要是社会、家庭、学校、法制道德教育、个人: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不良文化的影响。
社会产业结构与社会财富分配正在不断变化,贫富差距逐渐扩 大,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重大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网络不良文化的影响。近几年来因特网的应用和普及也给不良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有的经不住诱惑而误 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尤其是近年来许多不法青少年通过网 络实施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三是就业竞争的加剧使社会闲散 青少年不断增多,农村进城务工青少年缺乏管理等等,成为诱 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正确人生观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父母的行为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综观犯罪的青少年,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的父母离异而缺乏父爱或母爱;有的父母虽未离异但感情不和,经常的吵架打骂给青少年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易形成孤僻古怪的性格,极易走向人生的“极端”;有的家庭则属教育方法不当,过分的溺爱和极度的管制都属于教育方法的误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给农村留下了一大批缺乏父母关爱的留守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支“生力军”。
(四) 学校教育不当。
许多学校办学思想不端正,单纯追求升学率,只注意智的传授,忽视德育教育,缺乏法制教育、缺乏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青少
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此外,一些成绩差的学生经常受到老师的批评而自暴自弃,产生悲观,形成畸形心理,这部分学生极易被坏人所勾引,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五)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现行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一是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许多青少年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犯了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更不知道犯的是什么罪。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青少年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六)青少年自身特有的原因: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由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心理发育不够完善,世界观人生观还处于不稳定状态,各种自制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弱,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走向歧途。这些青少年自身的特点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内在原因。
纵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既有社会、家庭、学校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两者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我们既不能忽视外部原因,也不能忽视内部原因,要结合内因和外因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这是青少年犯罪的治本之道。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是,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加大惩腐力度,清除腐败现象,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 二是, 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建设,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环境设计上堵塞犯罪的可能,或者创造一种不能实施犯罪的环境,从而消除或限制企图犯罪作案的条件以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二)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青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进行家庭教育是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一是要全面教育孩子。二是要有适当的教育方法。三是家庭教育要从青少年具有特殊心理这一点出发,要采取平等沟通的方式,以良师益友的身份进行青少年的思想 行为教育。
(三)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预防犯罪的决
定性环节。
在学校教育中,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 第一,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把德育(包括预防犯罪教育)放在与智育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全面转轨。第二,应切实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第三,大力提高教育者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推动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法制宣传
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黑板报、展板、橱窗、阅报栏、校报、校园广播、法制讲座、校园网等加强法制宣传,形成浓厚的校园法制教育氛围。
综合所述: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这才能预防、减少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