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
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精神,精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经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类施策,切实减少扬尘污染源排放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以及建设工程配套的道路和管沟开挖、建筑垃圾清运等作业;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露天切割、焊接、喷涂及外墙粉刷等涉气环节停止施工作业。
严格落实省辖市市长“一支笔”审签制度,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确保“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非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全部苫盖,根据天气情况科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二、严格精准管控,切实推动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认真落实管控要求、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下列作业项目可继续施工:
(一)房屋建筑工程。1.基础工程,包括:桩基作业、基坑支护与降水、室内防水等;2.主体工程,包括:钢筋加工与绑扎、模板支架与脚手架搭设、混凝土浇筑、砌体工程、钢/木结构安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起重吊装、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等;3.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地面、抹灰、门窗等装饰作业;4.安装工程,包括:室内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工程、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
(二)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基层水稳摊铺、沥青和混凝土面层施工、人行道路砖湿铺、挡土墙砌筑及混凝土浇筑、附属构筑物包括路缘石、雨水管道安装及检查井施工等。
(三)给排水管道工程。包括:给排水管道铺设、顶管施工等。
(四)桥梁工程(含公路桥梁工程)。包括:桩基作业、有关模板钢筋混凝土作业、预应力工程、起重吊装、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和拆除、桥面工程(防水、铺装)、附属工程(排水、防护护栏、伸缩装置及电气)安装等。
(五)地铁工程。包括:桩基作业、基坑支护与降水、钢筋工程、模板支架与脚手架搭设、混凝土浇筑、砌体工程、起重吊装、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盾构施工、地下装饰装修工程、地下安装工程等。
(六)管廊隧道工程(含公路隧道涵洞)。包括:桩基作业、模板支架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预应力工程、暗挖工程、砌体工程、附属工程(水、电、通风、消防、智能)和装饰工程等。
(七)绿化工程。包括:园林植物栽植工程(乔灌木、地被植物栽植,草坪铺植),预混料园路基层面层施工,非切割类园路铺装、石材景石安装,小品安装,成品构筑物安装,苗木运输,照明和喷灌安装,苗木移植。
(八)公路工程。包括:公路路基挡土墙砌筑及混凝土浇筑、基层水稳摊铺、沥青和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桥梁隧道涵洞施工作业及公路附属工程(排水、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作业。
(九)水运工程。包括:1.航道整治、港口、通航建筑物、节制闸、服务区及水运附属工程施工作业等。2.基础工程,包括桩基作业、基坑支护与降水、水下疏浚及水下方开挖等;3.主体工程,包括钢筋加工与绑扎、模板支架与脚手架搭设、混凝土浇筑、砌体工程、钢结构安装、装配式工程结构、起重吊装、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等;4.航道整治工程的固滩等水下作业,疏浚、吹填及护坡工程;5.安装工程,包括室内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等;6.人工清理建基面保护层(湿法作业)、清淤作业、湿法回填、联合试运转等。
(十)水工建筑物工程。包括:1.基础工程,桩基作业、基坑支护与降水等;2.主体工程,钢筋制安、模板与脚手架搭设、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护砌、喷锚支护、起重吊装、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安装及隧道、涵洞、倒虹等暗挖工程。
(十一)河道治理和引调水工程。包括:桩基作业、基坑支护与降水、钢筋绑扎、模板支架与脚手架搭设、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护砌、凿井工程、起重吊装、盾构施工、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安装、清淤作业、湿法回填、人工清表(湿法作业)等。
三、严格依法监管,切实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
(一)各地要依法依规统筹规范扬尘污染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检查”“层层叠加”。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完善扬尘污染问题审核标准和执法工作手册,从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能简单采取“一律关停”“以停代改”等简单粗暴做法,防止出现所有施工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二)各地要建立宽严相济执法机制,定期评定并发布扬尘污染治理守法“标杆企业”名单,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扬尘污染问题易发多发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对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三)各地要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的合理诉求,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期间乱作为等问题,严禁假借扬尘污染治理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四、严格信息公开,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加强技术交流培训,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畅通电话、网络和微信举报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组织开展随机暗访活动,对存在扬尘污染防治 “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移交问责并曝光,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