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人民调解案例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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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模板
(如:医疗纠纷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年月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医疗纠纷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 开封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与开封市某医院之间医疗纠纷
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72岁,2013年6月18日以“体检发现左肺病变”为主诉前往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病史以及胸部CT的影响学检查考虑肿物不排除恶性肿瘤。经家属商议后同意进行手术探查,切除肿物进行快速病理检测,并进一步手术治疗或其他治疗。2013年6月22日早8:00点,患者在全麻下进行左肺上叶肿物切除术(胸腔镜),术中进行快速冰冻病理检测,病理回示:腺癌。改行左肺上叶癌根治术。术中腔镜下大出血,出血量2500ML,抢救2小时10分钟,于当日13:25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擅自改变手术方案,造成患者大出血,导致死亡,并且在改变手术方案后未尽告知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草率实施手术,直到术中出现大出血后才告知家属备血,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院方提出赔偿患方10万元,患者家属不同意,便把尸体停放在病房,拒绝移到太平间,围堵医院,在医院门口拉条幅、摆花圈、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开封市医调委三位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引领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3年6月26日,医患双方申请开封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市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患方不能把死者尸体停放在病房,应移到太平间保存;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但表示会把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意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6月27日下午,医学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一、患者于2013年6月18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
二、存在问题:医疗文书存在瑕疵,输血同意书梅毒阳性,检验报告为阴性;手术记录提示纵膈淋巴结侵犯左肺动脉主干,应考虑开放手术;病历记录6月22日11:30发生大出血,12:40开始输血,配血时间偏长。
三、综合考虑,左肺动脉损伤,大出血为主要致死原因,医疗过程存在过错。
6月28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相信分析意见可找别的医学专家咨询一下。
7月2日,院方表示: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认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过错。调解员严厉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分析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是怎样的结果,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
7月4日,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给患者家属,与此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7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医调委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如:物业纠纷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年月日
矛盾纠纷类型: 物业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社区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物业纠纷 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莲岳社区调委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林某与厦门市思明区
街道莲岳社区物业之间物业纠纷
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莲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日,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莲岳社区的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台风吹断的树枝砸中,车头前盖严重凹陷,前窗玻璃破碎。林先生立即找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理论,质疑和指责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看护和保管职责,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修车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的误工费。小区物业负责人则称,最近台风多发,林先生的汽车被树枝砸坏实属天灾,跟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一同找到莲岳社区调委会,请求调解员予以协调。调解员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但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
【调解过程】
在双方激烈争吵的混乱中,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
一、这起纠纷看似由台风引起,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
调解员针对双方辩解进行法理分析。调解员指出,如果单论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车辆是否具有保管义务,其取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这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确认:如果是场地租赁合同,则内容相对简单,只是业主交纳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如果是车辆保管合同,则除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因为林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合同,所以物业公司不负责看管车辆,对车辆受损没有直接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物业公司在此纠纷中就没有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如果车辆遭到人为划伤或被盗等情况,物业公司很难预见,又因为双方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合同,则物业公司可以免责。但是,车辆被台风吹断的树树损坏,在台风天气,物业公司理应预见到车辆停放位置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加强防范,但物业公司没有加强巡逻检查,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对林先生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物业负责人听后,认识到自己理亏,便不再将责任推给天气,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要求树木养护承包人必须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负责人所说的“树木养护承包人”,引起了调解员的注意。经追问,原来,莲岳里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卫生、草地养护、车辆停放等都归物业公司管理,但是小区内的树木养护修剪则是由树木养护承包人负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找到该小区树木养护人的联系电话,在向他说明纠纷情况后,引导他到社区调委会参与调解。
很快,树木养护承包人陈某来到调解室。听完林先生的遭遇和物业公司的解释后,陈某当即表示,他虽然是承包人,但是只负责树木的日常养护,树木的实际管理人并不是自己。细心的调解员听了陈某的叙述,注意到有承包方肯定就有发包方,于是详细地询问了树木养护承包的全过程。原来,陈某和旅游园林局签订了莲岳里小区内树木养护承包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旅游园林局对莲岳里小区树木享有所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至此,又一个责任主体浮出了水面。调解员立即联系区园林部门,向树木管理人员讲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引导他们派人参加纠纷的调解。
二、树木所有权人——园林部门是否负有责任?
对园林部门负责人,调解员指出,作为不动产汽车的所有权人林先生,在其物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责任人损害赔偿。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园林部门听后仍辩称,树枝折断是由台风引起,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害,自己可以免责。对此,调解员继续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现象。台风虽不能克服,但可以预见,尤其厦门地区夏季台风多发,台风前均有气象部门和政府机关的预警预告,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措施,因此结合此纠纷的具体情况,此次事件中的台风并非不可抗力,作为树木所有人和管理者的园林部门,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调解员依法作出说明后,园林部门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调解员一番耐心沟通与协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都表示,像听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起看似简单的纠纷竟然涉及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对林先生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园林部门、树木养护承包人和物业公司达成了合意:1、园林部门负责赔偿林先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500元;2、莲岳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加强对物业区域内的管理和巡护,并在较大落叶树木旁安装危险提示牌;3、树木养护承包人陈某对莲岳里小区内枯损、脆弱的树枝进行修剪,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小区安全防预措施得到了加强,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夏季,沿海地区台风多发,小区车辆被台风吹断的树枝砸坏,较为常见。此类纠纷虽情况较为简单,但要妥善处理,还需调解员认真、谨慎对待。在这起案例中,有几点值得学习:
一是以专业的法理分析明确责任承担。纠纷发生之初,当事人是林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在林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纠纷调解完结,当事人是林先生、物业公司及树林养护人和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给予了林先生赔偿。这个过程中,责任主体在不断变化,直至最终找到正确的责任人,这个过程体现了调解员的专业和细致。调解这起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是关键。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找到了责任主体,并正确划分责任,使本来各自推诿、责任不清的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
二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纠纷预防。预防重于调解。在几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除了有对林先生的车辆进行赔偿这样的弥补性条款外,还有加强管理和巡护、安装危险提示牌等预防性条款。这些貌似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却正体现了调解员的细心、周到和远见。调解员并不局限于化解这一起纠纷,而是通过引导和提示,用协议条款形式引起当事人的重视,从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出现,预防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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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年月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乡镇调委会
供稿(单位、姓名):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损害赔偿纠纷 天台县三合镇调委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周某某与三合镇建设村世行农村污水项目
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之间
损害赔偿纠纷
天台县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当事人周某某(女,22岁,三合镇建设村人)驾驶电动车经过建设村环城路农村污水工程施工路段时,摔倒受伤,紧急送到人民医院手术抢救。苍山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处置,但因案发现场已被破坏,且无监控,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队对事故责任未做认定。周某某因病情严重于5月2日转到浙二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9日仍处昏迷状态,疑似植物人状态,已花费医疗费22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家属多次到施工现场讨要说法,要求施工方支付周某某医药费,并一度使得施工现场陷入停工状态。
另经查明,三合镇建设村世行农村污水项目属于天台县重点项目,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项目业主为县自来水公司,经招投标由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由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安全投保于阳光保险公司。
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因此,当事人申请天台县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设村污水项目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监理方是否需要承担监管不力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周某某在浙二医院处于昏迷状态,抢救治疗急需医药费,案件重大且情况紧急。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众多且隶属不同乡镇,属于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故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潘某某等四人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周某某家属方认为建设村污水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切割路面泥浆未清扫,雨天路面湿滑,致当事人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摔倒受伤,施工方存在责任,理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监理方未尽安全监理责任,理应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又未作认定,事故如何发生及当事人周某某如何摔倒受伤,由施工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证据证明不足,故施工方不承担责任。监理方认为已尽安全监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镇调解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当事人周某某急需抢救也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本案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直接导致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又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鉴于事故发生一时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一时也就无法认定,且受害人周某某尚未医疗终结,赔偿金额无法确定。要么,待周某某医疗终结后,举证证明事故责任?要么,先确定事故责任及调解已确定的经济损失?前述两种调解方案因时间跨度较大,于本案而言显失公平,都不是最佳调解方案。经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抢救受害人周某某的生命才是本次调解应先予考虑的。
考虑到受害人周某某的抢救迫在眉睫,生命高于一切的,又值重要节点G20杭州峰会安保期间,维稳安保工作重中之重,案件的圆满化解是最好的安保措施。因此,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县世行项目办、县自来水公司、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阳光保险公司、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周某某家属共同协商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湖南中为公司、浙江经建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分别作为建设村污水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负有施工路段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示、安全保障设施等,不能排除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一点关联性。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周某某救治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由三合镇牵头湖南中为公司、浙江经建公司和阳光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筹集支付周某某家属方抢救费用人民币52000元,用于周某某抢救治疗。当场付清。
二是周某某家属方承诺今后不干扰正常施工,如需追究施工方等责任的,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判决,如施工方需承担责任的,上述抢救费折抵赔偿金;如施工方无责任,上述抢救费作为对周某某的人道主义慰问,不得主张返还。
三是施工方在今后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监理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县自来水公司必须严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事故责任比例之认定及赔偿金额之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周某某抢救及G20峰会维稳安保具有重要意义。施工路段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路面施工切割后泥浆未清扫、遇下雨天气路面更加湿滑,与周某某在施工路段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但各方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然而,周某某在施工路段骑车受伤属实,施工路段未设安全警示标示及道路施工切割路面后未清扫亦属实,周某某与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村工程项目施工因本案纠纷的发生而暂停,这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救人为先,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法院判决,筹集支付的抢救费用或为救助款、或转为赔偿款。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打破常规,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延续病床上的生命,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法理有云:法不外乎人情。而对于生命有“生命重于泰山”之诠释。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难点所在,而本案中,因没有视频监控且案发现场已经移动,交警队对本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使得本案调处异常困难。受害人昏迷未醒,生命叵测,加之家属冲动行事,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综上,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燃眉之急,救生死之命,尔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这才是上上之举,才是最正确的调处方式。另外,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大调解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