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参考意见及建议范文
《关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参考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政府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二审、三审现状分析
情况一:目前潍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一般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定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过程造价控制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工作,列入当年度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如学校、医院、高架桥、火车站南站北站等)、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审计部门会对建设单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计及结算审计,其中涉及到施工单位需配合审计局审计,这就是施工单位通常提到的项目“二审”;
情况二:近年来,随着审计部门对政府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越来越严格,加上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审计误差不超过1%。两家咨询单位同时审计或者先后审计可以避免漏洞和错误,降低误差,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使得结算更加科学、公平、合理,部分建设单位为更好的控制项目投资,提前梳理再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管理漏洞,避免审计部门审计时处于被动,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委托原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公司初审,初审结果出具后再另行委托另一家咨询公司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再上报审计部门审计,这也是施工单位提到的项目“二审”和“三审”
这两种情况目前是现实存在的,初审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审价,是合同关系;二审、三审可能是行政监督职能,施工单位配合义务。
严格意义上讲,结算审价和结算审计是两个概念,两者的效力、法律依据、目的均不相同。
所谓“审计”,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审计监督的行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所谓“审价”,是指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计价依据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实际操作中两个概念没有区分的那么清楚,往往把审价说成审计。
二、关于造价咨询公司数量增加与多次审计的问题
2021年7月,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后,造价咨询企业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潍坊市造价咨询企业从资质放开前的几十家到目前近300多家,从业人员4000多人,造价咨询单位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存在业务恶性竞争现象,部分新成立或挂靠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足,业务不精、没有三级复核制度,靠关系承揽业务,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审减现象。但这种现象与多次审计的问题没有必然联系
三、关于造价咨询费计取的情况
目前工程咨询费的计算依据:按照山东省建设厅(2007)205号文件,咨询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审计费,市场价为工程造价的1‰左右,由委托方支付,另一部分为审减效益费,为审减额超审定值5%以外的5%,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收费主要是针对结算审计原报单位高估冒算进行的惩罚性收费。
市场上对于建设单位委托的两次审计的项目,一审咨询单位收费通常只收审减效益费,二审咨询单位通常是基础服务费加审减效益费,但费率与一审不同。目前一审市场基础审计费基本为0,审减效益费费率也在降低。
对于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审计,施工单位配合审计(所谓的三审),目前对施工单位不收取审计费,审计费审计部门单独申请财政资金支付造价咨询单位。
对于建设单位委托的两家咨询公司进行初审、复审二次审计,目前市场上施工企业基本接受并配合。对于建设单位在复审结束报审计部门审计前再次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多次审计现象,施工单位既要承受造价的减少,又要支付每次的咨询费,确实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负担。
四、关于政府项目审计的建议: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引导建设单位选用信用等级高的咨询企业,对人员实力不足,扰乱市场秩序的造价咨询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建议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审结束后,会同审计部门共同选择一家信用等级高好咨询公司进行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减少重复审计,经过各方充分论证后的审计结果做为最终的结果。
五、法律思维下的政府项目结算审计实际难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形成了合同关系,结算值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再对项目进行审计,是这些部门与建设单位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与施工单位无关。
但现实是,工程款最终由财政部门支付,付款就要审核,而审计部门履行的是法律赋予的审计职能。这些部门在审核造价后如果与建设单位的审价结果有偏差,相当于多支付了工程款,应该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造价审计差额由建设单位退回,但是建设单位往往是政府部门,没有资金来源去支付,最终只能从施工单位工程款里扣回。这样就跟合同法相违背,目前比较难以解决。
六、关于审计结果的政策性文件
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
“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