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报告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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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第2篇】关于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第3篇】关于农村金融为农服务的调查报告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体制关系,目前农村大部分农民依旧保持着“小本经营”的生产模式,具有投入小、成本高、风险大、积累少等特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进步,特别是“一免两补”政策使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农民不在满足于“年吃年用”,他们更希望通过增加投入,扩大生产,多种经营,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据统计,**市农业总投入已由xx年的元增加到xx年的元,高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的%。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融资体系与农村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逾显突出,虽然近几年农村金融改革尽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感到资金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能量还没有充分释放。**市金融机构虽然每年农业贷款已由xx年的元,增加到xx年的元,但同期农业资金缺口也由xx年的元扩大到xx年的元。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需要我们各级政府与金融部门做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一、正视三个现实
一是融资覆盖面过窄,农民求贷无门的现实。看待对农金融支持能力一个重要指标就是金融服务覆盖面。但事实上,受多种主客观的影响,一方面,在农村普遍存在着“三分之一”现象:以**市为例,在全市年收入在元上的农民群体中贷款比重只占%,年收入在元以下的家庭贷款比重也只有%,而全市贷款比重占%的农民多为年收入元和元之间的群体。体现在大部分富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裕户受传统观念和经营规模影响,不愿贷款;贫困农户无从担保,偿还能力弱,贷不着款,农村弱势群体贷款无保证;有融资能力往往局限于农村中等阶层(有一定偿还能力,又缺少资金)且普遍数额小、周期短。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经营风险在严格贷款条件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层层建立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和新增贷款风险考核责任追究制,这种刚性的信贷管理措施,使大部分信贷员认为“多贷多风险、少贷少风险、不贷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尽管农村信用社放宽贷款条件,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由于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为*万元)的限制,使现有的农户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大多数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很多农民无法实现大额贷款和短期周转性贷款,这也是造成民间借贷暗流涌动的根本原因。
二是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生存状况堪忧的现实。农业受自然规律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回报慢的产业,而商业银行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本质决定了商业银行从农村全线淡出。**市xx年农村金融网点最多时曾达到个,如今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还全线固守阵地,农行只保留*家,其余已全线彻出。这其中,真正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信贷总量有限、增量不足、支农乏力。据统计,xx年,**市金融存款余额达到亿元,而农村信用社只有亿元,经营机制不灵活(不能通存通兑)导致揽储无力;邮政只储不贷导致资金逆流,这些都使支农资金捉襟见肘。另外,信用社因其政策性强在用途、结构、期限等方面条件过于严格、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不能够完全吻合等因素的困扰,不能很好地找到政策任务和市场盈利的结合点,使支农再贷款的“载体带动”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缺乏规范,借贷双方的利益无保证、利息过高等“先天不足”,也使其不能充当“主渠道”的角色。
三是融资结构不合理,资金投放导向作用不明显的现实。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和农村融资供求矛盾紧张以及不良贷款包袱沉重等因素,当前的金融机构还习惯于“买方”市场,不注重也不乐于开发市场,增加服务品种,体现在乐衷于小额贷款(事实上也只限于小额贷款)。在代表农业发展趋势的优质农产品、绿特种植和畜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金融支持上没有实现有效对接,资金导向作用没有发挥。
二、找准五个定位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农业生产分工多元化,农民收入的层次化等现象,也使农村融资需求日趋多样化,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在统筹农村金融发展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农民融资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建立一个由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多样化金融机构组成的、既互相竞争又各有特色、具有内在互补功能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农民不同的金融需求。
一是中央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强化宏观调控性。要充分发挥其“调控中心”的作用,通过增加再贷款的投放、适当延长再贷款的期限、放宽再贷款条件等手段,重点扶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增加流入农业的信贷资金总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量,扩大农户受益面,保障农业资金投入。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补贴金额可以随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增加而增加。对农业贷款要逐步推行有选择的低利率政策,减轻农民利息负担,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二是信用社应突出以政策为保障,强化服务性。农村信用社一方面担负着政策任务,一方面还面临着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生存能力的问题,在利与“益”上不能简单地取舍,而应把注意力和兴奋点集中到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创新上,用服务推进政策落实,用服务提高利润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丰富信贷品种、拓展业务新领域上下功夫,使其真正成为“农村融资的主力军”。当前,农信社应重点制定适合“三农”经济发展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以规范引导信贷部门和人员的信贷行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加大支农信贷投入,为“三农”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信贷支持平台。
三是县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应增加支农比例,强化回哺性。由于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为此,上级商业银行应给县以下营业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在吸收存款的同时,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农。县级农业银行更要“职能回归”,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重点发挥其资金集约经营、中间业务发达的优势,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要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并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四是农发行应突出专项功能,强化政策性。由于受粮食直补政策、农村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影响,农发行的作用也逐渐趋弱。但其政策任务的本质具有无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地位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因此,农业发展银行的运作上应更加针对“三农”经济的弱质性,把职能定位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专储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和国家财政资金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贷款等,以切实壮大其支农资金实力。
五是民间融资应突出合理疏导,强化规范性。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考虑现有的国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现实,应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容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存在,建立民间借贷管理协会,严格监管。积极引导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建立健全四个体系
一是金融服务体系。调整贷款战略,实现农业贷款结构的优化。要针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向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种养多元化提供大力支持,如对大型农机具开展抵押贷款、畜牧业专项长期贷款业务等;对专业种养、支柱农业开展农产品抵押贷款。要针对农村发展二三产业的需求,提高非农产业贷款比重,如对流通业经济组织提供商品抵押贷款;对农产品加工业可以发展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要针对农村基础建设的需求,加大对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对区域经济有带动作用的经济重镇,开展有稳定收益的城镇供水、商品住宅建设和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交通、通讯、能源、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针对农村住房、教育等消费需求,增加农村消费信贷的投入。通过发放住房消费贷款,以拉动农村建材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通过发放耐用消费品的贷款,满足农民现阶段生活的需要;通过发放助学贷款,解决贫困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创新担保形式,提高融资保障能力。目前,实行的“五户联保”等形式,虽然在小额信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贷中作用明显,但从发展的角度看,还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多种贷款担保方式,如亲属间联保、农户企业联保等。积极探索开展信用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产品抵押贷款、股权担保贷款、贴现、汇票承兑等多种信贷支持业务。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牵头、协会、企业参股、银行托管、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级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
二是农民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保证农贷畅通的重要保证,在建设信用体系上,政府要充分行使职能作用,协调好、处理好各方关系和利益,努力构建资源共亨、评定权威、约束有效、维权有力的信用体系。
成立社会公众信用数据库,建立公开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非盈利性、保本微利的信用登记咨询机构,及时从银行、税务、企业、司法、教育、工商及其它部门广泛收集、整理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的经济往来、债权债务变动、与金融机构往来、民事刑事纠纷、主要管理人员状况的信息和数据,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依靠现代技术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开放。
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广泛评估、公布守信状况、经济实力和发展趋势,全面、准确、公正地评定各经济实体的信用等级,并做好依法公布工作。
加强信用惩戒制度的建设。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检察机关、法院、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信用联席会议制度,对不守信用者的经济行为予以限制。
三是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生产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进行结构调整投入越大风险也就越高,如果没有一定农业保险支持,很多农民根本不敢涉足。通过农业保险的介入,可使农民在对结构调整中的高见风险的不确定性大降低,另外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随着风险的降低,一方面可以使为金融提供基本的还贷保证,减轻贷款顾虑,另一方面也可使农民敢于贷款,提高贷款热情,因此说,这是一个农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受益的事情。农业保险要体现政策性,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政府从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给予补贴,在农民提供生产补贴的同时,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价格补贴,这样使农民能够积极参加保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法律特别是经济上的支持,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这样才能够激励企业继续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
四是农业基金体系。设立农业结构调整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以及为在结构调整中收入受到影响的农民提供补贴。这是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也符合wto的有关规则。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到位,不得挪用。
四、抓住一个根本
现代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资本与产业和市场的高度融合,也可以说没有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与市场就不可能更好地吸引资本,这也是资本的趋利性所决定的,为此,解决农村融资难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通过产业化可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本注入的规模,通过市场化可最大程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度地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把产业化与市场化紧密衔接后,就会使农村融资难的很多问题迎刃而解。发展农业产业化要重点通过个途径:一是推动农产品转化,鼓励和培植各种加工企业,实现工农结合,互动互促。二是发展畜牧业,实施“主辅换位”。三是推动土地合理流转,提倡土地规模经营。四是推动劳动力转移,促进集约农业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政府在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中,绝不能就融资抓融资,而应树立“大融资”的观念,加强城乡统筹、工农统筹、区域统筹、行业统筹,要善于用统筹的方法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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