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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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新版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篇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 篇三

中国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和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的 国家政权。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采取什么形式,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国是帝国主义支持的 封建地主阶级和 官僚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无产阶级人数很少, 产业工人只有 200 万 ,但它很集中 ;农民众多 ,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 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以上。

这种国情决定了 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斗争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 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进行 社会主义革命。

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与广大农民联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取得政权和巩固政权。

在长期革命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关于中国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体系。

在党的许多文件和 毛泽东的许多著作如《 新民主主义论》、《 论联合政府》、《 将革命进行到底》、《 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中都明确地提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

《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把专政同民主联系在一起,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最本质的概括。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建立的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

1949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就正式建立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民主专政同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 ,进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在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组成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工人阶级人数增长了许多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大;广大农民经过了社会主义改造,工农联盟更加巩固 ;知识分子总体上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原来剥削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国家政权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但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 ,有时还会表现得相当尖锐和激烈,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仍不能削弱。

制度意义 篇四

人民代表会议在发扬人民民主、吸收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方面起过积极作用。

1953年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以后,全国基层开始普选。

到1954年 8月,除个别地方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召开。

1954年 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至此,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后香港、澳门回归,因历史原因,实行“一国两制”,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由于内战原因未能统一,现为资本主义制度,回归后也适应“一国两制”,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制度简介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期间,在地方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民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普选和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成熟,根据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区、村建立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地方由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市、县、市辖区和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建立初期,只是联系群众的协议性机构,职权限于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建议本地的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和解释政府的政策并协助政府实施。

后期则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建议、决议本地的兴革事宜,决定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通过预算、决算,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省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于建立较晚,条件成熟,故召开时就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的人民代表会议由于直接由群众选举产生,所以它一建立就行使相当于权力机关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都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尚在军管的市也可以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召集。

省人民代表会议的召集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除乡人民代表由居民直接选举外,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部分由下一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部分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军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分配名额自行推选,部分由政府决定或由政府同协商委员会协商后邀请。

省、市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设协商委员会,县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

协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都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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