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edoyuke时间:2023-07-24 1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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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篇一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问题探讨: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介绍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

(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社会评论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肖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肖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肖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

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审判决不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而且考虑到被害人郑某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重要情节,因此对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在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

三、一、二审判决张某、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公诉机关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张某、唐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可以看出,张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张某、唐某在事后资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做虚假证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罚,则可考虑二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

三、本人观点

1、交通肇事罪的主题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任何人都可恶意成为本罪的主体(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 孔鹏 李益鸣)。在本案中肖某是汽车的司机,则其为交通肇事的主体,同时其明知车底有人而逃逸属于恶意行为,所以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专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 孔鹏 李益鸣)。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肖某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醉酒驾车肇事,出于过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为了逃逸,不顾他人安危,在逃逸过程中不计后果,则又造成新的实害后果的,则又成立新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自 《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 高秀东)。由此理论,则知肖某在此案中不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还构成了公共安全罪,在此,由于存在伤亡,所以期应为故意杀人罪。

4、在司法实践中,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则一般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结,最重也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依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或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最高可判死刑(摘自 《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 高秀东)。由此,则由本案情中肖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则对其判死刑适当的和公平的。同时,肖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其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也可以判处肖某死刑。

5、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一部分原因在与受害人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所致,李某不应当在快车道上停留,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其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所以,李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李某遇害身亡,则可以减轻其承担责任。但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结为肖某。

6、张某和唐某在事故发生时,喊道:“有人追来了,快跑”。则在心理上给肖某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是很大的。这也是导致肖某最终选择逃逸的一个原因吧。同时张某在第一天知情不报,使得案件的侦破被推迟,而唐某更是直接我曾罪犯,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张某和唐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四、产生原因

1、肖某酒后驾车。

2、驾驶无证汽车,违反了国家《机动车管理办法》。

3、李某在机动车道上长时间停留。

4、张某和唐某在心理上的恐慌增加了肖某选择逃跑的心理状态。

五、解决方案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拒绝饮酒上路。

2、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办法》,及时取得车辆号牌、行车执照,按时年检等。

3、应当加强道德观念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心理应变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理性的处理问题。

4、行人应该拒绝横穿机动车道,更不能在机动车道停留。增强自身的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5、国家应加大交通安全规则的宣传力度,同时增大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在某一个层面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典型案例分析 篇二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古诗词综合性学习活动的尝试

1、利用传统节日进行诗教。如清明节前一天,我和同学们一起重温了杜牧的《清明》,春节前,学习了王安石的《元日》等。入情入境,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在活动中相机进行诗教。如学校组织到园山去春游,在蒙蒙细雨中,我和同学们一起吟诵起张志和的《渔歌子》,张旭的《山中留客》,别有一番情趣。

3、在对同学们的日常教育中,也有意识地渗透诗教。如在指导写作时,引用杜甫的“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诗句,讲贾岛“僧敲月下门”的过程;在鼓励同学们要刻苦努力学习时,引用“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的诗句;在教育孩子们要孝敬父母时,又和大家重温了孟郊的《游子吟》;在处理同学间的矛盾时,引用“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意境等等。

此外,我闪还利用课文内容进行诗教,启发同学们用富有诗意的语言来为自己的作文集命名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评析:本学段要求“诵读优秀诗文,注意在诵读过程中体验情感,领悟内容。背诵优秀诗文50篇(段)。而上述案例重视古诗词量的积累,这将有利于孩子们养成相对深厚的文化底蕴,将为孩子们一生的成长奠定一个扎实的文化根基。同学们通过课堂学习和和古诗词的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已积累了一部分,但只有反复地运用,才能加强记忆与积累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更着眼于其综合运用。如引导同学们用古诗词名句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鼓励同学们在写作中引用和借鉴古诗词等等。

典型案例分析:

语文苑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语文综合性学习的探索和尝试 《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一项全新的内容一综合性学习。“标准”提出:“语文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在感兴趣的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是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应该积极提倡。”本文就综合性学习的选题与设计,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综合性学习与阅读教学密切照应阅读教材中,每单元之间的课文是相互关联的,综合性学习也就可以成为该单元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人教版第九册第五单元为例,本组课文安排了《鲸》《蟋蟀的住宅》、《雪猴》等课文,这些课文分别讲述了动物知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该单元就以“人与动物”为主题设计活动。在“人与动物”这一母课题下,又按层次递进分成这样几个子课题: 1.蚂蚁(或其他常见小动物)生活习性探秘(实地观察、交流介绍)。 2.生物的进化、人类的起源(搜集资料、汇报成果)。 3.动物知识知多少(知识竞赛)。 4.编一个童话故事,想像人和动物之间可能发生的故事(写作)。 学生在逐个进行上述活动时,在兴趣的吸引下自行查找资料、自行安排观察时间和方式、自行设计汇报成果„„当学生们津津有味地谈着一个个动物的故事时,头头是道地从鲸的进化,谈到人类的起源,谈到“物竟天择”、“适者生存”时,你会惊异地发现,一个个“小法布尔”、“小达尔文”、“小布封”诞生了„„ 我以为,这样的综合性学习的设计思路,体现了开放性原则。以往的语文活动课常常是这样的一种模式:先给学生提供一个极广的活动内容,然后达到一个相对单一的目标。比如:收集歇后语。这一活动,规模较大,涉及范围也广,但它的学习目标是相对单一,即通过搜集整理,丰富学生的语言积累。这好像一个漏斗,入口很宽,出口却很窄。而综合性学习模式,像一个倒置的漏斗,表面看入口窄,可是一旦进入活动课程就会发现有着广阔的空间。比如,“人与动物”,可由此生发开去,让探究的触角伸到历史、未来,延伸到文学、科学,延伸到地理、生物,延伸到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综合性学习,不但在内容上与阅读有着紧密联系,而且以课文学习为生长点,是课文的一种延伸和拓展。

二、综合性学习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 综合性学习若刻板地与每一单元阅读教学联系,未免使这一充满智慧的学习方式缺乏灵性。“标准”指出:“各地区都蕴藏着自然、社会、人文等多种语文课程资源。要有强烈的资源意识,去努力开发,积极利用。”“充分利用学校、家庭和社区等教育资源,开展综合性学习活动,拓宽学生的学习空间,增加学生语文实践的机会。”如,结合我们当地的实际情况,我组织学生开展了“正是菊黄蟹肥时”的主题综合性学习活动,有以下几项内容: 1.观察螃蟹,描述螃蟹(写作)。 2.为大闸蟹写广

告词,作广告画(广告策划,上街展示)。 3.采访渔民家庭,了解蟹的生长过程(口语交际,写采访稿)。 4.实地查看太湖水面,访问环保部分(调查访问,小组汇报)。 5.为了子孙后代一致渔民的一封公开信(应用文)。 这一次语文综合性学习,既有内容的结合,又有能力的综合,层层递进,环环紧扣。整个活动,培养了学生搜集、筛选、整理资料的能力,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次活动的4、5两项内容,完全是学生在活动过程中逐渐萌发的新的想法新的方案。宣传广告、采访家庭、汇报交流,都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学生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和合作态度,都直接影响小组的合作成果。

因此,整个活动过程,强调了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的教育背景情况简介学生个人背景:

1、本课的教育对象是刚入学的儿童,他们对小学生活既充满好奇、渴望,同时又存在很多担心和疑虑。

2、儿童的生长环境不同,个性不同,他们对学校的感受和体验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教学背景:

1、在以注重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利用学校的各种设施,对学生实施针对性的教育。

2、为了让学生通过校园探密活动,熟悉自己的校园,增进对学校的了解与亲近感,了解学校的设施、设备。

二、事例的过程叙述(1) 教师带领“探密小分队”的成员实地参观校园环境及设施。有教师办公室、教室、操场、卫生室、楼厅、传达室、厕所、以及操场上的设施(假山、滑梯、攀登架等)。(2) 在参观的过程中,教师认真观察学生的活动情况,并引导学生自己对哪些是“上课”的场所、哪些是“下课”活动的场所、哪些是集体聚会的场所作出分析及判断。(3) 启发学生发现校园里哪些地方可以随便进入,哪些地方不可随便进入,哪些地方不可攀爬,哪些地方不安全。(4) 参观后,请每位学生把参观中印象最深的地方用笔画出来,把学生自己认为最美丽的地方和最危险的地方也画出来。(5) 请学生说一说自己所画的内容,进一步增进对学校的认识。(6) 发给学生手工材料,动手摆摆简单的学校平面图,引导学生进一步了解学校的基本布局,同时让学生初步形成方位意识和识图能力。(7) 最后,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总结,目的是再一次让学生了解学校的基本设施,并帮助学生学会利用一些与自己有关的校园设施来解决生活和学习中会遇到的问题,从而激发学生喜欢学校、喜欢学习的情感。同时,让学生体会到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学生的观察能力、自我动手能力。

三、案例的分析与反思

(1) 原因分析一年级的小学生对校园的认识并不深刻,因此进行必要的校园参观可以让学生从感官上初步了解学习环境,为今后能够深入了解学校打下基础。从学生自身考虑,对学校的了解可以增进他们对学校的喜爱之情,增进师生之情,增进安全意识,对其今后的学习生活有很大的帮助。通过本课的学习,不光使学生了解学校的基本设施,同时还要让学生学会自己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

(2) 措施分析措施

一、利用“探密小分队”的形式,进行校园的参观活动。它的优点是让每位同学都成为这个小分队的成员,增强活动的神秘感,从而激发同学的兴趣,更好的对校园进行观察。措施

二、利用动手画图的活动,让学生充分展现自己的才华和优点,发挥其创造力和想象力,激发学生学习的乐趣。措施

三、发给每个学生一套手工材料,让学生在动手制作的过程中,了解学校的设施、布局,及培养良好的方位感。

(3) 效果分析通过对学生上课的成果分析(他们画的图,做过的手工等)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从而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效果。从结果看出,大部分学生对这样的上课内容的安排感到兴趣十足,同时他们都通过这堂课了解了学校的基础设施,从而规范了他们在学校的日常活动。

(4) 存在问题由于学生的年龄较小,在制作平面图的过程中,动手制作时,有的学生就会遇到困难,跟不上大家的速度,需要重点指导。

四、今后打算利用各种教学措施对学生进行授课,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合作,针对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可以邀请家长参加一些教学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及参与性,采用引导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清脆悦耳的铃声又一次把我们带入课堂,这是一节新课程低年级语文课,走进教室二`三十人的清静,崭新桌椅的整洁便映入眼帘。学生们四人围座,桌面上还放着各种诱人而又夺目的组别标志:有梨、苹果、蜜桃等,色彩鲜艳令人望而垂涎。加之教师动听亲切的话语让人体会到和谐的氛围,感受着新课程理念下的这种耳目一新。

语文课在老师的引导下顺利地进行着,教师那言谈话语中已经把昔日的传授者变为了学生学习的促进者,那曾经居高临下的位置今天也变成平等的首席。为了达到培养学生的目的,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体。努力让学生做到自主、合作、探究。游戏和各种媒体手段也是接踵而来。学生组内合作学习更是必不可少。这不,学生又开始讨论了。虽然只是二十余人的班级,但讨论的声音却是沸沸扬扬。连我这位听课老师也倍受感染,不自觉地想走入他们中间。

我信步来到苹果组,组内的一名男生正在大声说着。仔细一听,原来他们在为谁先回答哪个问题而争吵。见到了我的造访,骤然停止了“讨论”。为了不打扰他们,我又来到了另一个组:香蕉组。一位女生见到了我,如同见到了裁判,立刻举手后便说:“老师,他说错了,应该上这样的。”而那位同学则抢白道:“我没错!”为了不引起大的波动,我回到了座位。但我的心里似乎感觉到了什么。当我环视四周,在教室的角落处,梨组中有一名同学正呆呆地坐着。他好象对大家的讨论并不感兴趣。短短的讨论时间到了。教师找了几位同学进行了回答,很快通过了问题。一节看上去很完美的研究课在学生高亢的:“棒棒,我真棒!”中结束了。

然而,那呆呆的眼神和那两张争执的面孔我始终不能忘记。它使我在思考:什么样的合作才是成功的合作学习,什么样的问题才是学生值得讨论而同时又能吸引学生参与的问题呢?

〈〈新课程标准〉〉积极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它要求教师在授课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评价方式的设计等各方面都要有助于学习方式的形成。无论教师的每一步都应遵循:“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原则。合作学习也不例外。

首先合作学习是有组织、有分工的。尤其针对低年级学生组内学习。必须让每个学生知道自己的任务。例如:组长、记录人等。从而达到每个人都能参与并发表意见。另外,当学生之间发生争议时,教师要给学生方法,组织意见一致的同学进行题,即有必要讨论再讨论。这样学生才会有兴趣,乐于参与。讨论。并与其他意见进行争辩。切不可放之不管。

其次,教师要求学生讨论的问题必须是大家希望解决的问此外,教师还要把握当出现新知识时,需要新能力时再进行讨论。新课程理念取而代之了消然引退的沿用了几十年的教学大纲,这一变革有如春风拂面,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生机,让我们体会到了新的活力。然而我们教育者应看到并关注那些教育中最本质的东西,挖掘其内涵。这是某一节课,某一周所不可能完成的目标。我们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并不是不要接受学习,更不是浮于研究学习的表面,而是靠老师的不断引导,让学生不断体验,终究领悟,努力接受新知识的过程。

迷茫于新课程的我,慢慢已经找到了航灯。但我深深体会到:虽然已是春风拂面,但脚下却是荆棘万千。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篇三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典型案例分析 篇四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稽查工作,对于正确贯彻新税制形势下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打击偷逃骗抗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haoword.com〕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国税部门的稽查干部,增值税稽查是我们的重中之重。当前的税收执法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偷逃骗抗税行为屡禁不止,且手段不断翻新,有的违法数额惊人,性质十分恶劣,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面对现实,我们稽查干部,只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税务稽查,建立强有力的检查监督机制,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稽查的三项职能,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征管,促进反腐倡廉。

强化税务稽查关键是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素质。税务稽查处于反偷逃抗骗税的前沿,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并通过实践不断的去总结分析和研究,才能提高稽查人员税收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操作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作为增值税稽查,其重点无非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的稽查。把握这两点,有关增值税的检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切增值税偷逃骗税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都是紧紧围绕这两个方面做文章。

我们根据实际检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例,分别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剖析、总结,从中研究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供大家在日常检查中共同学习、借鉴和探讨。

一、进项税额方面

进项税额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扣项目,它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我们主要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原材料”、“材料采购”、“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管理费用”、“待摊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明细帐,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以及通过交叉稽核,金税协查等方法发现和核实问题。

1、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首先,检查人员对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进项税额专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02年5月18日银付20号凭证,购进机器另配件一宗,进项税额为9486元。检查人员对该笔业务产生了怀疑,经进一步审查该笔业务的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发现共开具有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内容为粉碎机配件,合计价款55800元,进项税额9486元,其对应科目为“低值易耗品”。经进一步核实实物,实际为购进的5台粉碎机整机。经对有关采购人员询问得知,是采购人员在购臵设备时,有意让供货单位采用化整为零的手段分开发票并将货物名称改为配件。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其购进应属固定资产的货物而计入低值易耗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9486元的违法事实。

(2)案情分析

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其转变为购进低值易耗品——另配件,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通过本案可见,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是非常隐蔽的,这就要求我们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明察秋毫,遇到可疑问题穷追不舍,既要作到企业帐证相(核)对,又要帐实相(核)对。

(3)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94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的“在建工程”明细帐检查时,发现7月份“某某酒精车间”借方有发生额。经了解,该企业正在新建一酒精车间,检查人员随即想到该企业可能存在从“原材料”库中领用钢材等物资用于基建的问题。因此先检查了该企业“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明细帐,未发现有钢材购进记录。随后又对“在建工程——某某酒精车间”明细帐对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了检查,在其记录的工程成本中也无钢材项目。于是检查人员决定通过检查“原材料”明细帐核实问题。通过检查“原材料——钢材”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及对照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出库单等,发现某某酒精车间领用钢材金额30万元,其中:5万元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25万元对应科目为“待摊费用”,且无应交增值税的核算,经核实,发出的原材料为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解释说这些钢材是用于酒精车间设备的大中修理。为此,检查人员又进一步到该企业技改办了解并查阅了有关资料,但未发现2002年7月份以来的大中修理记录,却发现了某某酒精车间的工程预算书及有关工程成本明细表,从中证实该批钢材正是用于了新建车间工程,且金额数量均相符,并非设备的大中修理。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了由于当年市场需求扩大,白酒及酒精销量激增,造成当期销项税额过大,而进项税额抵扣偏少,为少缴增值税,企业将新建工程领用的钢材小额部分直接记入“制造费用”帐户,大额部分则通过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分期转入“制造费用”的方式进行核算,同时将工程耗用钢材的进项税额5.1万元全部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2)案情分析

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钢材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而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的方法,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该企业逃避税收的手段非常隐蔽,且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我们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检查此类问题,我们应首先检查企业的“在建工程”明细帐,审核检查期借方有无发生额;其次注意工程所用物资;然后通过检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原材料”等明细帐,核实其工程领用材料的来源,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其他部门车间。如证实是从“原材料”帐领用,看其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时,通过此案例提醒我们在检查中还应该注意其他同类问题,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3)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5.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的会计决算报表中的损益表进行审核时,发现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2万元。经与收入明细帐核实,其“产品销售收入”帐核算的是产成品白酒与酒精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帐核算的是副产品酒糟的销售收入。因酒糟属免税产品,故企业已按规定将免税产品酒糟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作了转出处理,经检查人员计算数额无误。但检查人员根据白酒生产企业所产产品的构成比例判断,其两者的收入明显不成比例。经核实企业“原材料”明细帐,也未发现有外购酒精用于生产白酒的核算,证明该企业所售白酒及酒精均为自己加工生产,从而更加怀疑企业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为此,检查人员对其“产成品——酒糟”明细帐进行了查核,发现其贷方发生额与“其他业务支出”借方发生额的数量与金额相符,且产成品借方基本无余额。随后,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其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并立即查阅了车间生产记录及产品保管帐,通过与“产成品”明细帐核对,发现有大量酒糟产品未在“产成品”帐中登记核算,而是由车间及仓库生产入库后直接销售,然后每月以报表的形式将销售情况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挂帐处理。检查人员通过核实“其他应付款”明细帐,共计隐瞒酒糟免税销售收入45万元,按规定计算少转出进项税额5.8万元。

(2)案情分析

该企业采用大量免税产品生产、销售不入帐,收取款项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挂帐核算的方法,造成免税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转出,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该企业逃避税收的手段非常隐蔽,其性质非常恶劣,这也是一些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所惯用的手法,有的故意隐瞒免税收入,而有的则故意扩大免税收入范围,总之一个目的就是想尽办法偷逃增值税。

本案提示我们,作为生产企业如果其生产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首先看其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式进行正确计算并转出了进项税额;其次,发现疑点找准突破口,通过对“产成品”明细帐与实物帐进行核对,查实其是否隐瞒了免税产品数量及收入。

(3)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的“原材料”帐簿审核时,发现明细帐中煤炭的购进数额较大,特别是年初与年底的购进与其他月份相比明显增多,遂对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检查,发现在购进时均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并抵扣了税款。审核其贷方发生额时,除每月用于生产耗用转入“生产成本”外,另有一部分用于了职工食堂及浴池、当年1、2、11、12月份用于职工宿舍取暖,其对应科目均为借记“管理费用”,这一部分共计金额32.5万元。该企业对上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所购进的煤炭均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偷逃增值税4.23万元。

(2)案情分析

该企业利用本厂生产需要大量煤炭的条件,从中将部分煤炭用于本厂福利部门及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采取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帐而不进行“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核算方法,造成集体福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本案提示我们,在检查中要注意鉴别企业购进货物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但要审查其帐务处理更要对照原始凭证进行核实,即透过现象看本质。另外,这里还要区分企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是产成品还是外购货物,若是产成品则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应作销售处理了。

(3)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4.2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会计报表审阅时,发现8月份资产负债表中“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一栏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185,196.80元。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说明是2002年7月份由于雨季到来,连日降雨过多,致使购进的原材料玉米、高粱等受潮霉烂变质,以及存放产成品白酒的库房坍塌,一部分散装白酒被砸碎,造成流动资产直接损失16.72万元,其中原材料——玉米、高粱损失10万元,产成品——散装白酒损失6.72万元。该企业根据损失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7,996.80元,经与损益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核对,数字无误。通过核实明细帐,发现2002年8月份有两笔业务,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A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失

185,166.80 贷:原材料 ——玉米

75,000

——高粱

25,000

产成品 ——散装白酒

6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966.80 B借:银行存款

668,800

贷:原材料

400,000

产成品

268,800 对于第二笔业务,检查人员提出疑问,随之对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核对,发现原始凭证记载该笔银行存款为保险公司赔款。经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说明是由于企业对大部分财产进行了投保,且由于该批财产损失的原因确系自然因素造成,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给予了668,800元的经济赔偿。企业根据赔偿后的实际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对保险公司已赔偿的数额未做损失处理,直接冲减了原材料和产成品,也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通过核实保险公司认可的损失明细表,数额相符,经计算共计少转进项税额71,987.20元。

(2)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企业因自然因素及保管不善所发生的流动资产非正常损失只按保险赔偿后的净额转出了进项税额,其余损失均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造成偷逃增值税。

本案提示我们,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在实际检查中经常遇到,检查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报表、帐簿及凭证,对混淆界限,故意偷税的要严肃查处。

(3)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71,98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根据该企业主要以粮食、瓜干生产白酒及酒精的特点,着重检查了企业“原材料”明细帐中粮食及薯类的购进情况,发现该企业主要以直接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方式购进原材料,且收购金额特别大。随之对照其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逐月进行了核实,发现原材料的借方对应科目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应付帐款”,其中应付帐款贷方发生额累计230万元,且对方为邻县李某某。审核其开具销货方为李某某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发现单笔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几十万元,货物名称多为玉米和高粱。对于一个农业生产者来说销售粮食数额如此之大,且该厂经常欠款挂“应付帐款”,这种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通过进一步审查“应付帐款”的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对应科目为“生产成本”。一般来讲,应付帐款的借方应对应银行存款或现金。为此,检查人员调来了仓库保管帐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帐实明显不符。在事实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交代了实情:为达到偷税目的,2002年初企业按玉米、高粱的市场收购价格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凭证,并相应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开具金额共计23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29.9万元,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A虚开收购凭证

借:原材料——玉米/高粱

2,0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9,000 贷:应付帐款——李某某

2,300,000 B逐步结转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玉米/高粱 C虚“付款”

借:应付帐款——李某某

贷:生产成本

这样,“原材料”、“生产成本”、“应付帐款”作了平衡处理。为掩人耳目达到偷税目的,该企业将上述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所含进项税额分期分批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分月进行了抵扣。经查实,共计抵扣税款29.9万元。

(2)案情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启示我们,在增值税检查中不可忽视企业自行开具普通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对那些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虽然使用了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也要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以免类似本案虚开普通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偷税问题的发生。同时,国税函[1995]288号通知还规定:“凭收购凭证扣税的,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经当地国税部门批准认可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和违反收购凭证开具规定而开具的收购凭证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3)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本案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逐月审核了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针对当前煤炭经营市场混乱,个体经营者及小规模纳税人较多的现状,重点对其煤炭购进业务所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了检查,并对照“原材料”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认真核对每一笔业务。结果发现11月份有两笔煤炭购进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销货方为某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金额合计12.4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并已付款,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煤炭

1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120

贷:现金

140,120 后附有商品验收人库单及现金支票一张,注明收款人是李某某。检查人员就此业务产生了怀疑:

一、收款人与发票销货单位不符;

二、如此大的金额用现金结算不符合企业财务常规。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往来帐户发现应付帐款有李某某的名字,对此财务人员解释,收款人李某某系某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经理,因其经常来结算货款所以往来户就写成了李某某。经对“应付帐款—李某某”明细帐以往的业务检查发现,该户曾与企业发生过几笔业务,大多开具普通发票,开票单位却为某某煤炭经营部,全部为现金结算。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说明可能是企业改变单位名称了。为此检查人员分别将两企业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记录下来,通过CTAIS查询,发现上述两企业均属于正常经营户,未发生过注销及变更登记。带着证据检查人员随后专程来到某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并对其法人代表赵某依法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得知,李某某系从事煤炭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无专用发票错失多次煤炭销售业务,后李某某找到赵某要求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开票金额支付赵某2—3%的手续费,因赵某与李某某关系一直不错,故没有拒绝,便为其代开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0,120元。

(2)案情分析

该企业在明知李某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却按其提供的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造成偷逃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通知第二款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新税制实施以来,以各种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做手脚,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发票管理和监督,严查重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通知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取得运输发票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逐月审核了用于申报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复印件。发现在许多运输发票上开具有数额不等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通过核实申报的进项税额,均已按运输费用计算并进行了抵扣。另外,在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取得了一批货运定额发票及部分运输发票上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及数量等项目填写严重不全,但均作为合法凭证进行了税款抵扣。经检查人员统计,共计金额156,500元,已申报抵扣税款10,955元。

(2)案情分析

本案从侧面上反映了我们在征管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当前,货物运输发票缺乏规范统一,企业发生运输费用单笔金额相对较小,抵扣率低,对进项税额影响不大,因此税务人员在对这些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时往往容易忽视。该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从中钻了个空子,将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及不允许扣除的运输杂费,计算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从而造成偷逃增值税10,955元。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案件处理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及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955元作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未冲减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该厂“营业外收入”明细帐进行检查时,发现9月份15#凭证的会计记录为:

借:应付帐款——某某玻璃厂

23,400

贷:营业外收入

23,400 经仔细审查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发现在记帐凭证摘要栏内记有”酒瓶折让”字样,其所附原始凭证是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营业外收入”所记载的前述内容是企业从销货方取得的折让,该厂按折让金额直接冲减“应付帐款”中的欠款,同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没有按照规定相应的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经逐笔审查“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发现共发生销售折让额175,500元,应扣减进项税额25,500元。

(2)案情分析 企业收取销售方返还的折让及进货退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按政策规定,企业应该以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记载的数额,抵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否则,就构成偷税行为。

此案中,企业将进货折让全部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检查人员比较容易发现并核实问题。但如果企业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是借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原材料”,则检查起来就复杂的多。因为通过审查帐簿一般较难发现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只是从性质上予以确认,要查实所有问题,则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在凭证中一纷纷去查找。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讲,作为日常管理的征收机关在给企业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要注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地及时地抵减进项税额,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3)案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买方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是检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利用进项税额进行偷税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和税制结构在不断的变化更新和完善,企业进行偷税的手段也更加隐蔽,新的形势向我们稽查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稽查人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加强知识更新,刻苦钻研业务技能,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在实践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才能积极的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严厉打击一切税收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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