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研究范文

(作者:陈应物时间:2019-01-03 19:49:50)

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研究

 

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四年下发了四个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精神实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有利条件,抓住和利用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始终把金融支持“三农”工作放在特殊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农村信贷投入,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现状

总体看,“十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逐年增加,支农服务方式逐步改进,较好地促进了“三农”发展。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余额达到4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7万亿元的19%,比“十五”初期增加1.6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7%。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资金投入不足是目前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银行信贷和金融服务提出了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首先,资金需求总量更加巨大。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5万亿元左右。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即使考虑到公共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情况,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其次,服务需求方式更加多样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集群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更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等服务需求,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多样,服务方式更加便捷,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在这些方面显然还存在明显不足。第三,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现有的金融服务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差异明显,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金融服务整体水平较低。如何突出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确实面临新的挑战。

    二、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因素

  以上存在的问题,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体制上、机制上、方式上仍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本身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城市金融体制改革;二是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在支持“三农”中的合力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财务包袱重、风险补偿能力低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虽然近年来通过改革和政策扶持情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历史包袱重、管理体制特殊,目前面临的风险仍然非常严重,制约着支农作用的发挥;四是由于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权限和邮政储蓄资金运用不合理,导致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五是风险补偿和政策支撑体系不完善,制约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的资金投入。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予以解决。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对策

针对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监会党委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总的思路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力,积极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支农投入,适当鼓励支农融资方式的创新,逐步完善金融支农的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四个“不断”,即确保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支农质量不断提高,支农功能不断完善,支农效果不断显现。

(一)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优势,增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合力。

 1、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农业发展银行将继续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没有完成之际,农发行将仍然发挥粮棉收购方面的作用,此后还要发挥支持小城镇建设、农田基本开发以及农业科技、龙头企业等方面的业务。尽快改变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萎缩、服务领域狭窄的状况,提高商业性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力争在运用开发性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民就业和培训、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有新突破。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创汇,运用信用手段,支持涉农企业“走出去”。

2、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改革将主要立足于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研究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的特点,适当调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扩大对基层行的授权授信,改善农村网点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突出支持重点。特别是农业银行严格执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方案。“面向三农”,指出了农行改革发展方向必须为“三农”服务,农业银行要在其中发挥主要商业银行的作用。“整体改制”,是指整个农业银行系统要在整体改制这种框架下,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消除不良资产,要摸清家底,然后商业运作。“商业运作”,是指由于体制原因,尽管农行是商业银行,但仍然有一些政策性贷款等业务。但下一步要搞全面商业运作,经营业务必须基于商业化基础。“择机上市”,如果前三项任务都达到,也可以在方便的情况下上市,运用上市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行进行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的改善。紧随新农村建设进程,农行要合理布局机构网点,更多关注和满足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有效需求,提高对优质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

3、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支农主力军的功能。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资产质量,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步伐。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真正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坚持“七个一起抓”,即,在支持“三农”上,坚持开拓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数量与保证质量一起抓;在服务创新上,坚持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机构创新与体制创新一起抓;在风险防范上,坚持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一起抓;在管理上,坚持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一起抓;在培训上,坚持前瞻性培训与实用性培训一起抓;在改革上,坚持巩固成果与稳步推进一起抓;在文化建设上,坚持树立信用文化意识和培育“三农”感情一起抓。突出“五个重点”,即,重点抓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支持“三农”;重点抓巩固五级分类成果,确保资产质量不断改善;重点抓案件防范,确保专项治理大见成效;重点抓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后的方向引导,机构培育,政策配套,操作完善;重点抓以管理培训为主的企业文化建设。农村信用社根在农村,农村市场是信用社的主阵地,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信用社的天职,农村信用社要围绕“农”字做文章,积极探索支持“三农”的有效途径,努力创新农村金融品种,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4、充分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支农”功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6年底开业,要继续发挥它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等便利服务方面的功能;另外,完善、增加其小额信贷功能,使其充分发挥支持“三农”作用,使其资金“来源于民,反哺于民”。

5、加快新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新导向、新机构、新标准”加快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到农村设立机构(包括贷款子公司等),发展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开办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外资到农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鼓励农民群众按照“自愿入股”原则投资创办的资金互助组织等。更大范围地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积极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充分发挥各自服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分散信贷风险,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为“三农”着想,找准信贷投入的立足点。

1、立足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农村“六小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后劲。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重点支持城乡公路建设,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水土保持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的贷款投入,对荒山造林、天然林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显著改善。

2、立足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产业化经营。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农业、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规模涉农企业,大力提高农业科技现代化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围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项目建设,加大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积极支持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和整体竞争力。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重点扶持“公司+基地+农户”等产权明晰的经济联合体,培植一大批专业乡镇、专业村、专业户和富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基地,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

  3、立足于完善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把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采取“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办法,及时做好信贷规模配置和系统内资金调度,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和生产环节的合理资金需求。同时,注重将信贷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与扶持农户农副产品生产结合起来,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生产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与农户经营效益的同步提高。探索和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方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问题,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市场开拓能力。支持农产品外贸企业扩大对外出口,对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业务、贸易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提供配套服务。

  4、立足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大对县域经济和农村劳务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把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作为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企业配套产业、农村服务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其他优势产业,提高产业聚集程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增强小城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创业、就业和居住。建立“政策引导、企业参与、金融推动”的工作模式,探索信贷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途径,增强对农村劳务输出组织和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信贷扶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5、立足于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大对农业科技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对良种培育、先进种养技术推广和资源消耗少的节约型农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发挥金融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形成地方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农户等多种投资主体共同介入高新技术农业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积极实施“扶优扶强”战略,增加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6、立足于帮助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入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按照扶贫发展规划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经营思路,积极探索创新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模式,逐年增加扶贫贷款的投放,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集聚效应。

7、立足于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对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助学类贷款,继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推广工作。开办教育类贷款,通过金融支持,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职业技能、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整体提高农民技能和素质。拓展创业类贷款,对城镇下岗人员、进城创业的农民提供创业贷款,增强农民自主创业能力。

8、立足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大农民消费信贷支持。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大额耐用消费品、就医等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发挥信贷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增长的积极作用。

  (三)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简化手续,适当控制利率上浮的幅度,方便“三农”贷款。一要适当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优化信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二要增强贷款的灵活性,贷款期限的设定要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三贷款额度的确定要与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相匹配,便于借款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尽可能给农民以利率优惠,减轻农民利息负担,让利于农,反哺于农。

  2、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加快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扩大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的覆盖面,疏通汇划渠道,向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推广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强化支付结算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压票、退票以及无理拒付、挪用截留客户资金行为,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完善农村银行卡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服务;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要大力开办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和代发民政补助款、扶贫款、计生奖励扶助款、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款、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支持开办农村金融超市,让农民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同时加强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金融意识,引导其合理利用金融资源。

4、增强与“三农”交流,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业、农户的双向交流和相互了解,及时向广大农村、农户推介适合农村、农户、农业的各种金融产品,组织各农业、农户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自己的项目,拓宽金融机构投资渠道,拓宽农村、农村中小企业等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银行贷款难和农业企业、农民难贷款的矛盾。

5、积极做好县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要鼓励和组织召开多形式、多层次的银企洽谈会、银企座谈会、金融产品介绍会、农业发展项目推介会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可持续发展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银、政、企和个人和谐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防范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的发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程序,改善维护金融债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为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创造有利条件,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维护金融债权的各类信息,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资金营运状况的监测。  

(二)完善征信系统功能,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继续开展创建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企业及农村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加快开发建设农村信用社自身综合业务系统,尽早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连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价,最大限度地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疏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三)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当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继续加大协调和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向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律知识、金融工具和产品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利用金融产品的能力。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社区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策环境上,要积极研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对通过利率定价难以覆盖成本和风险的贷款进行单独核算,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或税收优惠予以定额补贴。法治环境上,加快制定《物权法》,修订完善《担保法》和《破产法》,加快《政策性银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完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注重发挥司法力量,打击金融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秩序。诚信环境上,要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确记录各类客户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违约情况等重要数据,改善农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五)完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体系。整合和建立各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担保机构,壮大担保机构实力,促进担保机构与各类基金组织、专业协会等新经济组织的合作,形成各类信用共同体,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等提供担保服务,逐步构建有农业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农业产业化企业或农户互助担保等参与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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