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及建(构)筑物内部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土地及建(构)物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加强租赁经营行为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无。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土地及建(构)筑物资产包含股份本部及分子公司所属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土地等。
第三章定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及建(构)筑物资产内部租赁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简称“房屋”)出租给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内部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我部门是股份公司本部土地及房屋资产租赁的业务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等费用。
第七条股份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股份公司本部土地及房屋明细和原值,按租赁价格开具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的房屋资产租赁事项,对承租的资产的完好性负责,及时缴纳租赁费用。
第五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租赁期间内,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结构性大修由出租方负责,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小修及日常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价值的50%(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金,下同);或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价值的20%且相关费用超过50万元的重大修理项目为结构性大修,其他维修为小修及日常维修维护。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对厂房的基本结构和用途进行改造,必须爱护和妥善使用所租资产,必须保证所租资产完好,并接受出租方有关部门对所租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非正常损坏或维修不当造成损坏,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承担。
第十条承租方中途退租,出租方组织相关固定资产管管理单位进行房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土地及房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达不到验收合格承租方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到整改合格后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租资产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如随意将承租的资产转租给第三方,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所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解除合同。
第六章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房屋、土地资产租赁,在每年一月份签订租赁合同。
年租赁价格为:
房屋现状出租的租赁价格:年租赁费用=土地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
房屋产权人投资改造后出租的租赁价格:年租赁费用=土地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总投资改造费用/10。
土地租赁费按每年15元/平方米;老厂区房屋租赁费按每年60元/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特殊事项按照公司审批的租赁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承租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的装饰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终止合同返还厂房时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承租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环保、排污、采暖等费用以及政府部门所收取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六条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交纳租赁费。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开具租赁发票。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我部门依据租赁合同进行台账管理,每年不定期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自查工作,保证租赁房屋完好性。租赁房屋有损害应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并将其进行修复。如果不进行修复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或者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